摘 要 “合理使用”的立法技术在我国《著作权》第三次修改的过程中产生了争议,在“合理使用”的立法方式中,主要有三种模式,分别是开放式、半开放式和封闭式,这三种模式都是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,但是,其运行的效果却是不同的,而且在运行的过程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,运行的效果不仅仅受到立法的影响,同时也会受到司法的影响。所以,通过对三种模式的分析,很多国家都开始设定多元化的“合理使用”方式,从而能够实现三种模式的弹性使用。本文认为根据我国的司法运行情况,著作权应该适当的打破完全封闭式的模式,实现三种模式的平衡使用,使著作权具有灵活性特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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